在东盟经济持续整合的大背景下,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与投资者将目光投向印尼与马来西亚市场。然而,在东盟各国复杂的外资法规与合规要求下,如何选择合理的股权结构,避免潜藏的法律风险,成为企业出海布局的关键一环。
近期,印尼关于 nominee(代持)结构的法律警示再次引发企业关注。该结构在印尼不仅缺乏法律保护,甚至可能触犯当地法律。一旦发生纠纷,投资者可能“人财两失”。与此同时,马来西亚则通过实益拥有人披露机制,为 nominee 架构提供合法合规的路径,对比之下,两国制度差异显著,为企业提供了值得参考的合规指南。
印尼案例曝光:代持架构存高风险
所谓 nominee 结构,是指企业在无法或不愿直接持股时,委托当地个人或法人“代为持股”,由其名义成为登记股东,但实际控制权仍由外资方掌握。这种架构看似为规避法规提供了“方便捷径”,但在印尼,却存在极高法律风险。
根据印尼投资法与公司法的规定,股东信息以正式登记为准。实际控制人若未在法律文件中体现,即不受法律承认。更关键的是,印尼多个权威律所已明确指出:nominee 协议可能被视为规避国家法律,属非法安排,在司法程序中一旦暴露,所有协议将面临被宣布无效的风险。
现实案例:实益控制人失去股权主张权
据雅加达商业仲裁中心(BANI)与多家律所案例显示,曾有外资企业在印尼以 nominee 架构控制公司,后因 nominee 私自出售股份,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,却因未在官方股东名册中登记而败诉。这类案例不仅导致企业损失资金,更失去了在印尼市场的运营能力。
此外,印尼曾发生Bank Bali 丑闻(1999年),虽不直接涉及代持,但其背后的结构性安排缺乏透明度,最终引发政治、金融系统连锁危机。这些历史与现实的双重警示,再次强调:在印尼,唯有合法注册、实质披露、结构透明,才能保障外资权益。
法律不承认,不等于风险可控
法律专家明确指出:“Nominee 架构不受印尼现行法律支持,若因合资方争议或政策收紧被揭穿,极有可能导致投资失败甚至刑事调查。”
此外,印尼政府近年来正加强反洗钱、反避税与实益拥有人披露要求,对于非正式安排的容忍度正在快速下降。企业一旦踩线,后果远不止于资产损失,甚至可能影响出海整体声誉。
马来西亚模式:合规操作,合法透明
对比之下,马来西亚在 nominee 制度上走出一条“合法+透明”的中道路径。
根据《马来西亚公司法2016》,外资可以透过 nominee 架构设立公司,只要依法向公司委员会(SSM)申报实益拥有人(Beneficial Owner, BO)信息,即可获得法律承认。此机制让外资可享有更高的结构灵活性,又确保透明合规。
案例参考:多家中资与国际公司通过 nominee 设立马来运营平台
近年,包括电动车、跨境电商、AI科技等企业,皆透过 nominee 持股设立马来子公司,并配合SSM定期申报BO名册,成功开展业务,规避风险,确保政策友好。马来西亚同时提供如Labuan国际商业公司、数字贸易枢纽等多种结构工具,让企业可依实际业务灵活选择。
两国制度对比一览
项目 | 印尼 | 马来西亚 |
是否承认 nominee 架构 | 否,法律不支持 | 是,条件是申报 BO |
法律风险等级 | 极高,协议无效风险、股权易失控 | 中等,需合规操作与定期披露 |
建议操作路径 | 设立 PT PMA,或合资入股 | nominee+BO申报,或Labuan、JV |
实益拥有者披露制度(BO制度) | 尚未全面实施,政策推进中 | 已由SSM执行,机制完备 |
结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| 低,风险大,政策不确定性高 | 高,适合长期布局 |
操作建议:外资在东盟设点的“合规三原则”
- 避免“灰色结构”:宁可多花时间设置合规架构,也不要用代持“偷渡”规避法规。
- 实益披露为先:无论是否使用 nominee,务必了解并执行实益拥有者申报义务。
- 双边法务尽职调查:在目标国聘请当地律所+母国国际事务律师双重审查,确保全程可控。
透明合规,是东盟新秩序的关键门槛
过去,部分企业以“灵活安排”为由采纳 nominee 架构,但随着印尼、菲律宾、泰国等国政策收紧、信息互通机制(AEOI/BO)逐步落地,未来“结构合法性”将成为国际投资人最基本的准入门槛。
印尼模式是 “红线提醒”:代持架构风险高,政策不承认,法院难主张;
马来西亚提供 “可控样本”:合法申报机制、安全落地、长期运营。
外资企业若希望在东盟可持续经营、获取政策红利与合作信任,应摒弃灰色路径,转向合规制度之中寻找增长路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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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ASEANBIZ 编辑部
【资料来源】:Asean Briefing、SSM Malaysia、Bank Bali Scanda、Kusuma Law Firm等公开媒体报道整理。